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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消 费 者 协 会 公 开 办 事 制 度
     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切实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消法》)赋予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,公开办事制度如下:

    一、工作职责
    (一)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;
    (二)受理消费者投诉,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、调解;
    (三)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,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,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;
    (四)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,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、查询,提出建议,发布消费提示、警示;
    (五)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;
    (六)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、批评。

    二、处理依据
    (一)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;
    (二)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;
    (三)有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;
    (四)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;
    (五)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;
    (六)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;
    (七)民商事活动惯例。

    三、受理范围
    (一)下列投诉应予受理
    1、消费者因《消法》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;
    2、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《消法》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;
    3、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;
    4、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。

    (二)下列投诉不予受理
    1、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;
    2、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;
    3、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;
    4、因投资、经营、技术转让、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;
    5、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,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;
    6、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,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;
    7、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;
    8、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、财产损害的;
    9、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,且无新情况、新理由、新证据的;
    10、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;
    11、法律、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;
    12、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;
    13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;
    14、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。

    四、终止调解
    (一)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;
    (二)投诉方撤回投诉的;
    (三)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、申请仲裁或行政申诉的;
    (四)争议一方或双方接到调解通知后,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;
    (五)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,或在规定期限仍不予以答复的;
    (六)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况。

    五、处理投诉时限
    (一)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,应及时告知消费者,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;
    (二)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,一般应在五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。情况复杂的投诉,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,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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